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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
    編輯:hegui 點擊:20675 發布日期:2019-08-29 17:18:46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和相關犯罪,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下列機構在開展以下各項業務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銷售房屋、為不動產買賣提供服務。

    (二)貴金屬交易商、貴金屬交易場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或為貴金屬現貨交易提供服務。

    (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辦理或準備辦理以下業務,包括: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為成立、運營企業籌集資金,以及代客戶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

    (四)公司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提供或準備提供以下服務,包括:為公司的設立、經營、管理等提供專業服務,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為公司提供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或通訊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1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188號)等相關文件要求(見附件),認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四、對于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特定非金融機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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