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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法的理論分類
(1)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名為民法的法律規范,如《民法通則》,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名稱不叫民法但性質上屬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據法》、 之間關系的法律為公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問關系的法律為私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二條對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做了明確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為財產的支配和流轉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具有直接的財產利益內容。它可以分為支配型財產關系和流轉型財產關系。支配型財產關系是決定一定的財產利益歸誰所有、歸誰支配的關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
流轉型財產關系是反映一定的財產利益移轉的狀態的關系,在民法中表現為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支配型財產關系與流轉型財產關系彼此聯系,互為作用,支配是流轉的起點,有支配權,才能實現流轉,而流轉的目的和結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關系。因此,支配型財產關系是流轉型財產關系的起點和歸宿,而流轉型財產關系則是支配型財產關系的運動形態。因此,民法學上把物權關系叫做“靜態財產關系”,把流轉型財產關系叫做“動態財產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又稱人身非財產關系。其特征如下:
(1)人身關系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人身關系,也有領導被領導、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從屬關系。與這種關系相異,作為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其豐體地位平等,彼此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2)人身關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這里指的是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質的利益。這是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重要區別之一;
(3)人身關系與其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由于人身關系反映著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這種精神利益自然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具有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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